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哪三个趋势?
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哪三个趋势?
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大概体现有这样三个趋势,第一,就是分类指导牌照管理,指导意见之前,不同的文件已经体现了这个趋势,但这一次是明确提出。市场最在乎是确定性,确定了方向就好。第二个趋势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点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投融资服务。第三趋势比较有趣,提出了合适的投资者概念。互联网金融适合哪些人?过去10年来,市场做了很多的努力,已经找到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目前已经有了基本门槛标准。未来互联网游戏当中谁是这样的合格投资者?配套细则必须需要关注的问题。
随着指导意见出台,这个行业是会出现很多的变化。行业的集中程度会加强,现在有很多P2P,众筹,而且还在不断地出现。但监管框架得以确定以后,行业整合度就会提高。也就是说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在市场竞争当中被淘汰。指导意见对支付清算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资金是存管还是托管?这些问题会怎么样的变化,这也是我们需要关心的。
我自己关注的则是“安全”。安全是一个广义概念,资金的安全,信息的安全,系统的安全,以及执行的安全。金融行业对资金的安全都特别小心,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信息安全,金融传统行业当中存在这个问题,就是信息泄露是非常让人触目惊心的。那么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保证信息安全,这是一个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平台,会不会对金融系统安全造成冲击?多大程度上产生系统性风险?最后就是执行的安全。规则有了,框架有了,实施过程中能不能体现立法意志?市场非常灵活,有无数的手法和花样。目前的规则框架有没有足够的灵活性或者包容性去应对这些问题?规则本身怎样持续和业务模式结合?
媒体评价这个指导意见,就是所谓互联网金融领域宪法或者基本法,这样一个评价有合理性,也并不奇怪,因为又大又全。所谓全,除了财政部以外,10个部委一起出手,你可以想到的部委都参与其中。除了P2P,众筹,还有网上消费金融,以前不太重视的市场行为也是涵盖其中了。指导意见本身是国务院层面同意的,所以文件作为一个总括性文件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但是,我想提醒一点,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一个高度变化的领域,在这样一个高速变动的领域,指导意见也好,法律规则也好,都需要与时俱进。
最后,有一点抽象,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很好的窗口,折射的是我们整个时代所面临一些变革。这些变革是包括去中介化,包括大数据,包括移动互联,都是会对原有秩序提出冲击和挑战。所以,互联网金融也给学术界提供更多的养分和思考的机会。
互联网金融为何从去中介到再中介
十部委联合发这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我觉得领导机构还是很了解实际市场的。从指导意见来看,互联网金融还是要服务两个目标。第一服务于实体经济,第二服务于普惠金融,这个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整体的目标。如何实现两个目标?指导意见给出答案就是金融创新。也就是监管意见所述,首先包容创新,最后才有监管模式上的创新监管。所以,创新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目的基本途径。
研究监管首先研究清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哪些风险?我们可以简单划分为互联网风险和金融风险。互联网风险包括安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金融风险则是金融市场一直存在的东西,挤兑风险,流动性危机都是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这样两种风险极易互相转化和传染,互联网技术风险是很容易转化成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时代里面对于两类风险相互转化,10个部委里面有管网络的,也有管金融的。所以,宏观的决策者重视协同监管是很敏锐的,管好互联网金融就需要协同。指导意见提到联系会议机制,不同部门联系会议是很重要的。
这一次指导意见是一个机构监管,是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机构监管。之前大家争论非常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功能性为主,还是机构监管为主?功能监管是根据各金融机构部分功能来监管你,支付功能就有支付监管。从现在的监管来看,我们实际上还是回到了传统的机构监管的路线,就是不同的监管部门来监管不同的机构。同时,对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也是纳入银行的监管,这是清晰地照顾到银监会的机构监管职能。如果把这个支付纳入第三方支付进入,有可能就是银监会和央行要互通,就相对背离了机构监管的原则。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太多地背离之前传统的机构监管框架。
指导意见里面对于众筹、互联网股权类众筹产品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和之前私募股权意见有所不同。但我以为没有提及产品类众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种类。我稍微有一点失望,因为众筹领域里面更多是产品类众筹或者回报类众筹。按照众筹监管思路,产品众筹应该归商务部或者归工商总局管。因为这个产品特点是商品特点,没有金融证券属性。股权类众筹回报是股权,所以就是证监会管。P2P也众筹,归银监会管。但没有提到产品类众筹,这个是缺憾。以后随着法律纠纷出现,我想监管部门还是会进一步提及。
从这一次指导意见来看,互联网时代,平台起到中介作用,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个去中间化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这个平台出现,大家不再依赖银行了。P2P,众筹,大家在互联网进行资金转移资金交易也不需要通过银行,也不需要通过资本市场。
互联网作为平台来说对于银行有一个脱媒效果,大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介更加依赖了。指导意见中也有平台监管,但主要是监管P2P,P2P平台就是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但是,我必须要提醒一下,我们国家的信用机制并不完善。我们和欧美不太一样,我们要求平台更多是需要做信用服务的工作。平台要选择比较好的项目,这里就需要依靠第三方信用评级。美国金融机构借款的时候就是依靠第三方信用分数评价客户,这是我们目前所缺乏的。所以简单把这个P2P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不是合理的。
但是,另一方面,监管意见里面又补充了很多的话,其中最多的就是服务。包括P2P,包括众筹平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中介,还提供很多服务。没有第三方对借款者的信用评级,那么平台就要对他进行评级。另外,担保机制设计,平台为了解决投资者对于平台能力的怀疑必然引入担保的机制。有足够强的担保,能选择好的项目,这些都是体现了这个平台服务的功能。所以,除了信息服务以外,平台还提供了很多服务的功能,这样一来投资者对于平台依赖就非常重。这个就是为什么在互联网金融去中介,但又出现了再中介化。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能及时发现变化。